
法国《民法典》第1387条赋予夫妻自由选择财产制度的权利,这一制度空间远大于中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约定范围。对于涉及中法两国的婚姻,选择分别财产制(Séparation de biens)、共同参与制(Participation aux acquêts)还是默认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直接影响离婚或继承时的财产分配结果。
法国法视角:法定共同财产制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7条,夫妻可通过婚姻合同自由选择财产制度。如未约定,默认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Communauté réduite aux acquêts,《法国民法典》第1400条及以下):婚前各自财产及婚后受赠/继承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劳动所得和财产收益为共同财产。
中国法视角
中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为共同财产。第1065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
制度对比与选择
| 财产制度 | 法国 | 中国 | 跨国婚姻中的适用 |
|---|---|---|---|
| 分别财产制(Séparation de biens) | 需签订婚姻合同并经公证(《法国民法典》第1536条及以下) | 需书面协议(《民法典》第1065条) | 适合双方均有独立财产/企业/投资且希望财产独立的情况 |
| 共同参与制(Participation aux acquêts) | 婚姻期间各自财产独立,离婚时结算婚后产生的净资产差额 | 中国法无对应制度 | 适合双方收入差距大但希望婚后各自管理的情况 |
中法跨国婚姻建议
如果一方主要在中国、另一方主要在法国拥有财产,建议签订分别财产制婚姻合同并在两国均进行法律确认。如果在法国登记结婚且未签婚姻合同,默认适用法国法定共同财产制,可能对在中国持有大量婚前财产的一方不利。
关键提示
法国婚姻合同的签订需在婚前完成,婚后变更财产制度需经法院批准且有严格条件。建议双方在婚前委托精通中法两国婚姻财产法的律师起草双语婚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