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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法律须知

中日跨国婚姻婚前财产须知:日本民法中的夫妻财产制与婚前协议

核心问题 夫妻财产制与婚前协议 引用法案 《日本民法典》第755条、第756条、第758条、第761条、第7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

日本民法的夫妻财产制:不签协议会怎样

日本民法典里没有「婚后所得共同共有」这套规则。夫妻在提交婚姻届前没有另立契约,财产关系就自动落入法定财产制,依据是日本民法典第755条。

法定财产制的核心在第762条。它规定: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加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都属于这一方的特有财产。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工资只要以个人名义取得,就进个人口袋。所谓「共有推定」只是推定,拿得出证据就能推翻。

这套规则跟中国差别很大。中国民法典第1062条把婚后工资、奖金、投资收益都算共同财产,第1063条只把婚前财产等少数项目留给个人。对比一下:

项目日本(民法典第762条)中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
婚后工资、劳务报酬自己名义取得,属特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特有财产个人财产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自己名义取得,属特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第762条第2项)法律未设推定规则

同样一对夫妻,住在东京还是北京,婚后挣的钱归谁完全不同。这事得先想清楚。

婚前协议的三条硬约束

想改变默认规则,日本民法典给了出路,也设了三道关卡。

关卡一:只能在婚姻届出之前签

日本民法典第755条允许夫妻在提交婚姻届前,就财产关系另作约定。这就是夫妻财产契约。日本民法典第758条第1项紧接着说:夫妻财产关系在婚姻届出之后不得变更。时间窗口只有婚前这一段。

关卡二:不登记,管不住外人

日本民法典第756条规定:约定与法定财产制不同,就要在婚姻届出前完成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夫妻的继承人和第三人。登记去法务局办。没登记,约定在夫妻之间还是有效,但债主追债、遗产继承时,别人可以不认账。说实话,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登记这一环。

关卡三:婚后改不了,婚内契约规则刚变

旧日本民法典第754条曾经规定,夫妻在婚姻中可以随时单方取消夫妻间的契约。这条在2026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等改正法(令和6年法律第33号)中被删除。婚后签的一般契约,比如生活费分担、家务约定,现在有了稳定效力。但别误会:财产制的变更限制还在,第758条第1项没动。婚后想补签协议调整财产制,法律上仍然不行。

先回答一个问题:哪国法律管你的财产

中国的冲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中国的约定财产制

中国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中国不要求公证,书面形式即可。

中日夫妻比较稳妥的做法是两头都做:按民法典第1065条签一份中文婚前财产协议,再在日本提交婚姻届前签日文夫妻财产契约,并在法务局登记(日本民法典第756条)。两边规则不同,一份文件很难同时满足。

婚前债务与日常家事债务

婚前各自欠的债,在日本不会因为结婚自动变成共同债务,这是第762条特有财产制的逻辑。真正要防的是婚后的法定连带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761条:一方为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交易,产生的债务由夫妻连带负责,除非事先向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中国民法典第1060条方向相同: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超出日常需要的个人债务,按中国民法典第1064条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钱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

这条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协议里写「各还各的债」,对日常家事债务基本没用。日本这边只有「向第三人预告」才管用。婚前债务这事,搁谁身上都容易踩坑。

操作清单

  1. 先确定共同经常居所地,再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书面选定适用法律。
  2. 日本侧契约务必在婚姻届出前签完,并在法务局办登记(日本民法典第756条)。
  3. 中方文书按民法典第1065条用书面形式。日方文书用日文,重要条款做双语对照。
  4. 保留婚前财产凭证:购房合同、存款流水、赠与公证文书。归属不明的财产在日本会推定为共有。
  5. 在日本办理婚姻届时,中国籍一方要准备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证明符合中国法上的结婚实质要件。依据是日本《法的适用通则法》第24条:婚姻的成立依各当事人本国法。
  6. 协议内容别碰公序良俗红线。否定婚姻本身、把离婚与财产惩罚强行绑定的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数据参考:日本人口统计资料集(2025年版,据厚生劳动省人口动态统计)显示,2023年日本婚姻总数48万余对,其中至少一方为外国人的婚姻23,745对,日本男性与外国女性的组合11,779对。厚生劳动省婚姻特集数据还显示,日本男性与外国女性的婚姻中,中国籍妻子占比从1995年的24.9%升至2005年的35.2%。中日婚姻是日本国际婚姻里规模最大的外籍群体之一。就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