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2017年改革后确立的"律师签署合意离婚协议无需法官介入"制度,与中国法院对外国离婚的承认规则之间存在根本性张力,这使得中法跨国离婚的管辖权问题远比表面看起来复杂。
法国法:四种离婚方式
法国2016年修法后(2017年1月1日生效),《法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了四种离婚方式:
| 离婚方式 | 条件 | 特点 |
|---|---|---|
| 双方合意离婚(Divorce par consentement mutuel) | 双方对离婚原则及全部后果达成一致,无需法官介入(《法国民法典》第229-1条至229-4条) | 2017年改革后可由律师签署协议直接登记,无需法院程序 |
| 接受婚姻破裂原则的离婚(Divorce accepté) | 双方接受婚姻破裂的事实但未就后果达成一致,由法官裁定(《法国民法典》第233条) | 折中模式,同意离婚但让法官决定财产和子女问题 |
| 婚姻关系不可挽回的破裂(Altération définitive du lien conjugal) | 分居满1年(《法国民法典》第237条) | 无过错方提出,类似于中国的"感情破裂" |
| 过错离婚(Divorce pour faute) | 一方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致使共同生活无法维持(《法国民法典》第242条) | 通奸、家庭暴力、遗弃等,过错方可能被判赔偿 |
中法差异要点
- 协议离婚无需法院:法国2017年后合意离婚可完全在律师协助下完成,无需法官。中国协议离婚仍须到民政局办理。
- 别居转离婚:法国规定分居满1年可申请将别居转为离婚。中国无别居制度。
- 过错方损害赔偿: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过错方可被判支付损害赔偿金(prestation compensatoire)。
关键提示
中法跨国离婚优先在双方经常居所地起诉。如双方长期在中国居住,中国法院可受理涉外离婚。法国律师签署的合意离婚协议如需在中国执行,需经法国法院认可或在中国法院另行诉讼确认。
管辖权规则分析(双轨对照)
中法跨国离婚管辖涉及两组核心规则的交叉适用:
【管辖权轨道】—— 哪个法院能受理?
- 法方在中国有住所/经常居住地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中国法院管辖(在哪里结婚不影响管辖权认定)
- 法方不在中国居住 → 《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中方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法国驻华使领馆无离婚诉讼职能)
【法律适用轨道】—— 适用哪国实体法?
- 协议离婚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可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但注意:如选择法国法,律师签署的合意离婚协议在中国面临承认障碍。
- 诉讼离婚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适用法院地法。在中国起诉 = 适用中国法(法国四种离婚方式在中国法下无对应制度)。
| 管辖情形 | 在中国起诉 | 在法国起诉 |
|---|---|---|
| 优势 | 判决可直接执行;程序简便 | 可选择四种离婚方式;过错方可被判赔偿 |
| 劣势 | 无法适用法国特有的别居转离婚制度 | 法国律师签署的合意离婚协议在中国可能不被承认 |
典型案例
案情
中国籍女方与法国籍男方在巴黎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双方感情破裂后同意离婚,在法国律师处签署了合意离婚协议(依据《法国民法典》第229-1条)。男方据此要求在中国分割共同财产。
判决
中国法院认为,法国律师签署的合意离婚协议属于法国行政程序下的离婚形式,并非法国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根据中国对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不在中国法院承认范围内。女方需在中国另行起诉离婚或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启示
法国特有的"律师签署合意离婚"制度(2017年改革后)在中国存在承认盲区。中法跨国夫妻如需在中国产生离婚效力,应避免仅通过法国行政离婚程序办理,而应选择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方式。
(注:本案例为说明性示例,未引用具体案号。关于法国行政离婚在中国的承认问题,建议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后续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动态。)
策略建议
常见误区:很多中法跨国夫妻误以为在法国律师处签署的合意离婚协议(2017年改革后的 Divorce par consentement mutuel)可以自动在中国产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该协议属于法国行政程序下的离婚形式,并非法院判决,不在中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范围内。
正确策略:如双方经常居所在中国,应直接在中国起诉,避免法国行政离婚的承认盲区。如主要财产在法国且需适用过错赔偿制度(prestation compensatoire),应选择法国的诉讼离婚路径(Divorce pour faute 或 Divorce accepté),确保判决可依据中法司法协助安排在中国获得承认。
特别提醒:法国律师签署的合意离婚协议无法直接用于中国不动产过户登记,仍需中国法院另行裁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涉外婚姻家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