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另一方要追索。但如果欠钱的那个人住在国外,该去哪起诉?国内法院管不管?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常见,今天把管辖规则讲清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但问题在于,如果义务人住在境外,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规则:被告住所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条进一步明确: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所以,如果欠抚养费的前夫或前妻住在国内某个城市,就去那个城市的基层法院起诉。这没什么特别的。
特殊情况:被告住在境外
如果义务人住在国外,管辖规则就不一样了。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抚养费纠纷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吗?实务中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抚养费纠纷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属于身份关系诉讼的范畴。所以,如果义务人住在境外,可以在原告(也就是孩子)住所地的国内法院起诉。
举个例子:一对中日夫妻在上海离婚,孩子跟妈妈住在上海。日本爸爸回日本后不付抚养费了。妈妈可以以上海法院为管辖法院,起诉要求日本爸爸付抚养费。
更复杂的情况:被告住在境外且身份不明
如果义务人不仅住在境外,而且下落不明,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如果前夫或前妻出国后失联了,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公告期为三个月(涉外案件)。公告期满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抚养费数额怎么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实务中,如果义务人住在境外,收入水平比国内高,法院会综合考虑义务人的实际收入和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抚养费数额。不会仅仅因为义务人住在境外就降低标准。
判决后的执行问题
国内法院判了,义务人住在境外,怎么执行?
如果义务人在国内有财产(比如房产、银行存款),可以直接申请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义务人在境外没有财产,国内判决需要在境外申请承认与执行。这取决于两国之间有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没有互惠关系。有条约的,按条约办;没条约的,看有没有互惠关系;都没有的,判决在境外基本没法执行。
所以,追索境外抚养费,执行是最大的难题。建议在起诉前就调查清楚义务人在国内有没有财产,有的话优先执行国内财产。
实务建议
跨国抚养费追索,管辖法院的确定几个建议:
第一,被告在境外的,优先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样诉讼成本低,不用跑到国外去打官司。
第二,起诉前调查义务人在国内的财产情况。有房产、存款、车辆的,判决后可以直接执行。没财产的,执行难度很大。
第三,如果两国之间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判决可以在境外承认与执行。签约国家列表可以在司法部官网查询。
第四,抚养费纠纷的诉讼时效比较特殊。《民法典》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管过了多少年,都可以起诉追索。
第五,如果义务人住在境外、收入较高,建议请专业律师计算抚养费数额,争取按较高标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