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携子女移居境外或另一方长期居住在境外,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本文梳理三条可行的追索路径。
一、路径一:在中国法院起诉后申请承认与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如双方无法协商,抚养方可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
判决生效后,如对方在中国境内有财产(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直接申请中国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方在境内无财产,须向对方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前提是两国之间存在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关系。
目前中国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等39个国家签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部分条约涵盖判决承认与执行。但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无双边条约,执行难度较大。
二、路径二:依据《海牙抚养义务公约》追索
中国于2023年正式加入《海牙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抚养公约》(简称《海牙抚养义务公约》)。该公约建立了缔约国之间抚养费追索的中央机关合作机制。
操作步骤:
- 向中国中央机关(司法部)提交申请
- 司法部将申请转递至对方所在国的中央机关
- 对方国家中央机关依其本国法律启动追索程序
截至目前,该公约缔约国包括欧盟全部成员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土耳其等共约50个国家。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无需自行在境外聘请律师,由对方国家中央机关协助推进。
三、路径三:在对方所在国直接起诉
如对方所在国法律允许,抚养方可直接在当地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不论其国籍或居住状态。
操作要点:
- 需聘请当地律师
- 需提供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或抚养权判决作为证据
- 部分国家要求该判决须经当地法院承认后方可作为执行依据
- 诉讼费用因国家而异,部分国家提供法律援助
四、管辖法院(在中国起诉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抚养费纠纷属于身份关系诉讼的附属请求,可在原告住所地基层法院一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