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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财产制度对比

中英夫妻财产制度对比: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分别财产制的核心差异

对比国家A 中国 对比国家B 英国 对比日期 2026-06-04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4条

一、制度类型:法定共同制 vs 分别财产制

中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婚后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自动进入"共同财产池"。

英国走的是另一条路。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分别财产制(separation of property),婚后各方名下的财产原则上仍归各自所有。但这里有一个关键概念必须厘清:matrimonial property(婚姻财产)与 non-matrimonial property 的区分。Matrimonial property 通常指婚姻期间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积累的财产,尤其是家庭住宅(family home)和共同储蓄。Non-matrimonial property 则包括婚前财产、婚后单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婚前已有的商业资产。这个区分在离婚分割时至关重要——法院对两者的处置权限不同。

简单说:中国的逻辑是"婚后取得的都是共同的,除非明确约定";英国的逻辑是"各归各,但法院在离婚时有权重新分配 matrimonial property"。

二、婚前财产:中国的"个人财产"与英国的"non-matrimonial property"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三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在中国法下归属清晰——谁婚前取得的,离婚时带走,不参与分割。

英国的处理更复杂。婚前财产理论上属于 non-matrimonial property,不自动纳入分割范围。但《1973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第25条要求法院在作出财务命令时考虑"各方目前和可预见的收入、资产和财务需求"。实务中,如果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一套婚前购入的房产)在婚后成为家庭主要居所,或者婚姻持续时间较长,法院很可能将其重新定性为 matrimonial property 并纳入分割。White v White [2000] UKHL 54 确立的"非歧视原则"和 Miller v Miller; McFarlane v McFarlane [2006] UKHL 24 中提出的"补偿原则"(compensation principle)和"分享原则"(sharing principle),都强化了法院对婚前财产的介入空间。

核心差异:中国法下婚前财产是"硬隔离",英国法下是"软隔离"——理论上分开,但法院有充分的裁量权打破这道墙。

三、婚后财产归属:自动共有 vs 名义分离

中国法下,婚后取得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直接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需要任何登记或特别程序。即便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收入,该房产仍属共同财产。

英国法下,婚后各方名下的财产名义上仍归各自所有。丈夫婚后赚的钱存在自己名下的账户里,法律上就是他的;妻子用婚后收入投资的股票登记在自己名下,法律上就是她的。这种名义上的分别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实质影响——双方都在用这些财产维持家庭生活。但一旦进入离婚程序,《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4条赋予法院广泛的权力作出财产调整命令(property adjustment orders),包括财产转让命令(property transfer orders)、财产出售命令(orders for sale)和财产 Settlement 命令。法院可以将一方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或者命令出售共有财产并按法院确定的比例分配所得。

这就是英国分别财产制的"表里不一":日常状态下各管各的,离婚时法院可以大刀阔斧地重新分配。

四、离婚分割:中国法定均分 vs 英国法院裁量

中国的分割规则相对明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务中,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院通常按均等分割处理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是基准线。

英国的分割逻辑完全不同。《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4条本身没有规定任何固定的分割比例。法院的裁量权(judicial discretion)是核心特征。第25条列出了法院必须考虑的"所有案件情况"(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具体包括: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进一步确认,法院的出发点是平等分割(equal sharing),但"平等"不等于"均等"——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偏离50/50。实务中,短婚姻(通常指5年以下)且双方经济独立的案件,法院更倾向于维持各自财产的独立性;长婚姻中,尤其是有一方为家庭牺牲职业发展的情况下,法院更可能作出大幅度的财产调整。

这种裁量权是英国制度最显著的特征,也是与中国制度最大的差异。中国律师可以相对准确地告诉客户"你大概能分到一半";英国律师只能说"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因素,结果取决于具体案情"。这不是英国律师不专业,而是制度本身就不提供确定性答案。

五、实务建议

对于在英华人或计划赴英结婚的人士:

第一,充分了解英国分别财产制下法院裁量权的广度。不要想当然地认为"登记在我名下的就是我的"——离婚时法院可以重新分配。

第二,认真考虑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虽然英格兰法下婚前协议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但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 确立了"法院应当尊重双方自愿达成的婚前协议,除非在当时情况下执行该协议是不公平的"。一份起草规范、双方均获得独立法律建议的婚前协议,在英国法院的分量越来越重。

第三,保留好婚前财产的独立记录。如果婚前有房产、存款或投资,确保这些资产始终保持在个人名下,不与婚后共同资金混同(no mingling)。一旦混同,主张其为 non-matrimonial property 的难度将大幅增加。

对于在中国生活但配偶在英的人士:

注意《民法典》第1062条的适用范围——只要婚姻适用中国法,婚后所得原则上共同所有,无论财产位于中国还是英国。但英国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适用的是英国法而非中国法。这意味着同一对夫妻,在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财产分割结果。跨境婚姻的财产规划,必须在婚前就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