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曼谷定居的中国夫妻,离婚时因一套以妻子名义购买的公寓产生争议。丈夫主张依据中国《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则援引泰国《民商法典》第1474条,认为该房产属于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但处分需双方同意。同一笔财产,两国法律都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在处分权、举证责任、分割比例上却存在显著差异。本文逐项拆解中泰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规则,帮助跨境家庭厘清财产归属与分割逻辑。
一、夫妻财产制类型: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两种形态
中国和泰国均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作为默认规则,但具体制度设计有明显区别。
中国:婚后所得共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泰国:Sin Somros共同财产制
泰国《民商法典》第1474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构成共同财产(Sin Somros),包括:(一)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劳动、经营或投资所得;(二)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但赠与人或遗嘱明确指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三)共同财产产生的孳息和收益。
| 对比维度 | 中国(《民法典》第1062条) | 泰国(《民商法典》第1474条) |
|---|---|---|
| 制度名称 | 夫妻共同财产制 | Sin Somros(共同财产制) |
| 默认规则 | 婚后所得共同所有 | 婚姻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 |
| 劳动所得 | 共同财产 | 共同财产 |
| 投资收益 | 共同财产 | 共同财产 |
| 知识产权收益 | 共同财产 | 共同财产(归入经营收益) |
| 继承/赠与所得 | 原则上共同,但遗嘱/赠与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 原则上共同,但指定归个人的除外 |
二、婚前财产处理对比:个人财产的边界
婚前财产的归属是跨境婚姻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之一。两国法律均承认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保护范围和举证规则不同。
中国:《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国法下,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前财产在婚后通过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泰国:Sin Suan Tua个人财产(《民商法典》第1471条)
泰国《民商法典》第1471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Sin Suan Tua):(一)各方在婚前已有的财产;(二)各方专属于个人的用品;(三)婚姻期间一方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时赠与人明确指定为个人财产的;(四)一方为维持个人生活或从事个人职业所必需的工具。
| 对比维度 | 中国(《民法典》第1063条) | 泰国(《民商法典》第1471条) |
|---|---|---|
| 婚前财产 | 个人财产 | 个人财产 |
| 个人用品 | 个人财产 | 个人财产 |
| 人身损害赔偿 | 个人财产 | 未单独列举,但通常归入个人财产 |
| 继承所得 | 原则上共同,遗嘱指定归一方则为个人 | 个人财产(无论是否指定) |
| 赠与所得 | 原则上共同,赠与合同指定归一方则为个人 | 赠与人指定为个人则为个人财产 |
| 婚前财产婚后孳息 | 孳息归个人,经营收益归共同 | 孳息归入共同财产 |
关键差异在于继承所得的处理:中国法下,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明确指定归一方;而泰国法下,婚姻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直接归为个人财产,无需遗嘱特别指定。这一差异在实务中影响巨大——一位在泰国继承家族土地的中国配偶,依据泰国法该土地属于其个人财产,但若适用中国法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婚后财产归属对比:处分权与知情权
婚后财产的归属不仅涉及"谁拥有",更涉及"谁能处分"。泰国法在这一点上有独特规定。
中国: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务中,对于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中国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通常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
泰国:共同处分权(《民商法典》第1476条)
泰国《民商法典》第1476条明确规定,处分共同财产须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这一规定赋予了对未同意方强有力的撤销权,在不动产交易、大额投资、担保设定等场景中尤为重要。
举例说明: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名下的一处商铺出售给第三人。在中国法下,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妻子通常只能向丈夫主张赔偿;而在泰国法下,妻子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撤销该交易,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
四、离婚分割原则对比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制度最直接的实务体现。
中国:均等分割为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司法实践中,均等分割是基本原则,但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比例,通常在四六开至五五开之间浮动。
此外,《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泰国:均等分割为原则
泰国《民商法典》第1534条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如果一方证明其对共同财产的取得或维持做出了特殊贡献,法院可以酌情调整分配比例。与中国法类似,泰国法也采用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
| 对比维度 | 中国 | 泰国 |
|---|---|---|
| 分割原则 | 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 均等分割,特殊贡献可调整 |
| 家务补偿 | 有明确规定(第1088条) | 无专门规定,但可纳入贡献考量 |
| 过错方少分 | 明确作为考量因素 | 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影响有限 |
| 个人财产 | 不参与分割 | 不参与分割 |
|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 | 自然增值归个人,经营增值归共同 | 增值归入共同财产 |
五、法律适用:跨境夫妻如何选择准据法
中泰跨境夫妻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夫妻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这意味着,一对定居曼谷的中国夫妻,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将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泰国法。但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了财产协议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则按中国法处理。实务建议:跨境夫妻应在婚前或婚后尽早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避免离婚时因准据法争议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六、结论与实务建议
中泰两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基本框架上相似——均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均承认婚前个人财产,均以均等分割为离婚时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三处关键差异:
第一,继承所得的归属不同。泰国法下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直接归个人,中国法下原则上归共同(除非遗嘱指定)。这一差异直接影响家族财富的传承安排。
第二,共同财产处分规则不同。泰国法明确规定处分共同财产须经双方同意,未同意方可请求法院撤销交易;中国法下更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三,婚前财产婚后孳息的处理不同。中国法下婚前财产的自然孳息归个人,泰国法下孳息归入共同财产。
对于中泰跨境夫妻,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财产归属规则;二、对于重大财产(不动产、股权等),在登记时明确标注共有方式;三、保留婚前财产的完整证据链,包括婚前资产清单、银行流水、评估报告等;四、如涉及继承或大额赠与,通过书面文件明确财产归属意愿。
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不是障碍,忽视差异才是。提前规划、明确约定,是跨境婚姻中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