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规定是干什么的
如果你是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拿到了离婚判决,这个判决在中国不会自动生效。你得拿着它去中国法院走一个"承认"程序,法院认可了,你才算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离了婚。反过来,如果对方在国外离了,你还在国内,你想再婚或者处理房产什么的,也得先把这个外国判决在中国法院"落地"。这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下称"本规定")管的就是这个程序:找哪个法院、交什么材料、法院怎么审、什么情况不给你承认。它总共22条,1991年出台,2020年底跟着民法典生效做了一次修正,修正版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要特别注意:这部规定只针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如果判决国跟中国签了司法协助协定(比如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得按协定里的程序走,不适用本规定。另外,本规定只管"离婚"这个身份关系的承认,判决里涉及财产分割、抚养费、子女抚养那部分,不属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得另想办法。
核心条文原文与白话解读
第一条:哪些外国判决可以走这个程序
原文: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白话解读:
这条把适用范围分了两岔:一是没签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中国公民拿着这些国家的离婚判决,就用本规定申请承认。二是签了协定的(比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等),得按协定条款去办,不是走这个流程。什么人能申请?"中国籍当事人",你必须是中国人。如果是纯外国人之间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但有个例外:如果外籍配偶的前夫/前妻是中国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法院还是得受理。
第二条:只承认离婚身份,不管钱和孩子
原文: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白话解读:
这条是个"免责声明"。法院通过本规定只认离婚这个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了),至于判决书里写的房子归谁、每个月给多少抚养费、孩子跟谁,这些内容不在本规定的承认范围内。如果对方不按外国判决给钱或给房子,你不能靠本规定去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得另外打官司或者走别的程序。这个区分很重要:你拿到中国法院的承认裁定,只能证明你在中国法律上"单身"了,财产那摊子事还没完。
第三条、第四条:申请书怎么写、要交什么
第三条原文: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原文: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白话解读:
申请书是必须的,不能口头申请。而且光有申请书不行,还得附上两样东西: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原件)和翻译好的中文版(得确认翻译无误)。"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意味着不能自己随便翻译一下,得找有资质的翻译机构或者公证处出。申请书内容有五个必填项,其中第三项"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特别关键:你得交代清楚当初外国法院是怎么通知你或对方的、有没有出庭。这个后面第十二条审查时是重点。
第五条:去哪个级别的法院
原文: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白话解读:
记住三个字:中级法院。不能去基层法院,也不能去高院。具体是哪个中院呢?首先看你住哪儿(户籍地),如果实际长期住的地方和户籍不一致,就去经常居住地的中院。人在国外的话,找你出国前国内户籍地的中院。比如你户口在南京、人住在美国,那就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第七条、第十二条:法院怎么审、什么情况不给你过
第七条原文: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十二条原文: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白话解读:
审查是合议庭模式(三个法官),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而且裁定结果一出来就生效,不能上诉。这给了法院比较大的裁量权。第十二条列了五种"不予承认"的情形,是整部规定最核心的条款:
第一种"判决没生效":外国法院判决还没过上诉期或者还没final,不行。你得让判决法院额外出一个"判决已生效"的证明(第八条的要求)。
第二种"外国法院没管辖权":比如两个中国人在中国结的婚,长年住在中国,突然跑去一个跟他们毫无关联的国家离了婚,这种判决中国法院可能不认。
第三种"缺席判决+没合法通知":这个是最常见被拒的原因。如果对方在被告没收到合法送达传票的情况下就缺席判了,中国法院不会承认。这时候第九条就派上用场了:如果原告来申请承认,法院会要求你拿出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证明。拿不出来或者证明力不够,大概率被驳回。第十一条给了被告一个便利: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拿公证认证文件确实困难,只要能拿出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传票,法院可以推定判决真实且已生效。
第四种"重复诉讼":同一个离婚案,中国法院正在审或者已经判了,或者第三国法院的判决已经被中国法院承认了,外国的这个就不认了。
第五种"违反公共秩序":判决内容触及中国法律底线或者危害国家利益,那肯定不行。
第十条:境外文件的公证认证要求
原文: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白话解读:
外国来的证明文件(判决生效证明、合法传唤证明等)不能直接用,得走两个程序:先在当地公证,然后拿到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加入了海牙Apostille公约,对于公约缔约国,认证这一步可以用Apostille附加证明书替代使领馆认证,流程简化不少。但如果是非缔约国,还是得老老实实走使馆认证。最后,所有这些外文文件都要配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翻译。
第十六条:费用
原文: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白话解读:
受理费100块,这是固定的。和打一个国内离婚官司比起来,这个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然,公证、认证、翻译、律师费那些是另外的。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跟国内诉讼的关系
原文要点: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白话解读:
这五条讲的是同一个逻辑:申请承认和国内起诉离婚,两条路只能选一条,不能同时走。已经在国内起诉离婚了,就老老实实把官司打完,不能半路转去申请承认外国的判决。反过来也一样,法院已经开始审查承认申请了,对方就不能再到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外国判决还没申请承认,你也可以直接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不用管那个外国判决(毕竟它在中国还没生效)。撤回申请或者被驳回之后,不能再申请承认同一个外国判决了,但你可以转过头去中国法院起诉离婚。这个设计给了申请人一个退路。
实务要点总结
| 要点 | 说明 |
|---|---|
| 管辖法院 | 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在国外的,回原户籍地中院 |
| 核心材料 | 申请书+外国判决书正本+中文译本+判决生效证明+合法传唤证明(如需)+公证认证/Apostille |
| 审查方式 | 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
| 五大不承认理由 | 未生效、无管辖权、缺席且未合法传唤、重复诉讼、违反公共秩序 |
| 费用 | 案件受理费100元(不含公证、认证、翻译、律师费) |
| 与国内诉讼关系 | 不能同时进行;被驳回或撤回后不得再申请,但可另行在国内起诉离婚 |
| 适用范围限制 | 只管离婚身份,不管财产分割/抚养费/子女抚养;与我国签了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按协定办 |
最后提醒一句:这个规定2020年修正后最重要的变化是第十条和第十七条——公证认证手续不再"必须"走使馆认证,可以用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替代。2023年海牙Apostille公约对中国生效后,来自公约缔约国的文件直接用Apostille附加证明书就行,省去了使馆认证这一步。但文件本身该公证的还得公证,该翻译的还得翻译。实操中建议提前确认判决作出国是否属于海牙公约缔约国,避免白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