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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婚姻法摘要

中韩婚姻法全面对比:婚龄、离婚条件、财产制度与子女抚养的核心差异

对比国家A 中国 对比国家B 韩国 对比日期 2026-05-16

中韩婚姻法全面对比:婚龄、离婚条件、财产制度与子女抚养的核心差异

2024年,中国与韩国登记结婚的跨国婚姻共计12,467对,占韩国当年跨国婚姻总数的28.3%。这些数字背后,是无数需要同时面对两套法律体系的当事人。本文基于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与韩国《民法》(2023年最新修订版)的条文,逐项拆解两国婚姻制度的核心差异。

一、结婚条件对比

对比项目 中国 韩国
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民法典》第1047条)
男女均为18周岁
(韩国《民法》第807条)
未成年人结婚 不允许。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1051条)
未成年人结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韩国《民法》第808条)
禁止结婚情形 ①直系血亲
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1048条)
①直系血亲
②4亲等内旁系血亲
③6亲等内姻亲(婚姻终止后仍禁止)
(韩国《民法》第809条、第812条)
重婚禁止 禁止重婚,重婚无效
(《民法典》第1048条、第1051条)
禁止重婚,构成离婚事由
(韩国《民法》第810条、第840条第1项)
结婚登记材料 ①户口簿
②身份证
③3张2寸合影照片
④无配偶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①户籍謄本
②身份证明
③婚姻要件审查书
④法院确认(未成年人需附加)
(韩国《家族关系登记法》第73条)
婚前检查 自愿,非强制 自愿,非强制

实务提示:中韩法定婚龄相差4岁(中国男性)或2岁(中国女性),这对跨国婚姻的结婚时点有直接影响。韩国禁止姻亲结婚的范围更广,即使前段婚姻终止,6亲等内姻亲关系仍构成结婚障碍。

二、离婚条件对比

对比项目 中国 韩国
协议离婚条件 ①双方自愿
②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
(《民法典》第1076条)
①双方自愿
②就子女亲权、抚养费达成协议
(韩国《民法》第834条)
协议离婚程序 ①共同到民政局申请
②30日冷静期
③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共同领取离婚证
(《民法典》第1077条)
①共同到法院提交离婚意思确认申请
②法院进行离婚意思确认(约1个月)
③法院确认后办理离婚登记
(韩国《民法》第836条、《家事诉讼法》第50条)
诉讼离婚事由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②家暴或虐待遗弃
③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④分居满2年
⑤其他感情破裂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
①配偶不贞
②恶意遗弃
③配偶直系亲属对另一方严重虐待
④自己直系亲属对配偶严重虐待
⑤配偶生死不明3年以上
⑥其他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韩国《民法》第840条)
诉讼离婚程序 ①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②调解前置(必经程序)
③调解不成进入审理
(《民法典》第1079条、《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①向家庭法院起诉
②和解前置(必经程序)
③和解不成进入审理
(韩国《家事诉讼法》第50条、第52条)
离婚冷静期 30日(协议离婚) 无冷静期,但法院确认程序约1个月
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有过错方须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抚慰金
(韩国《民法》第806条、第843条)

实务提示:中国2021年新增的30天离婚冷静期在韩国没有对应制度,但韩国的法院确认程序实际上起到了类似缓冲作用。韩国诉讼离婚事由采取列举式立法,比中国的概括式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三、财产制度对比

对比项目 中国 韩国
法定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③知识产权收益
④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2条)
分别财产制为原则,婚姻财产分配请求权为补充
①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离婚时可请求婚姻财产分配
(韩国《民法》第830条、第839条之2)
个人财产范围 ①婚前财产
②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1063条)
①婚前财产
②婚姻中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
③个人特有财产
(韩国《民法》第830条)
约定财产制 可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5条)
可约定财产制,但须在结婚登记前以书面订立并经法院确认
(韩国《民法》第829条、第830条)
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
协议不成由家庭法院根据双方贡献度、财产形成过程等确定分配比例
(韩国《民法》第839条之2)
家务劳动价值 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认可家务贡献
(参考《民法典》第1088条)
明确规定家务劳动视为对婚姻财产形成的贡献
(韩国《民法》第839条之2第2项)
离婚经济补偿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
通过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实现,无独立补偿请求权

实务提示:中韩财产制度存在根本差异。中国采婚后所得共同制,韩国采分别财产制。这意味着在韩国,全职主妇/主夫对配偶名下的财产不享有当然的所有权,只能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配请求权获得保障。中国《民法典》第1088条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在韩国没有直接对应制度,但韩国家务劳动贡献的法定化程度更高。

四、子女抚养原则对比

对比项目 中国 韩国
抚养权判定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韩国《民法》第837条、第909条)
2岁以下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无明确规定,由协议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8岁以上子女意愿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无明确年龄界限,法院酌情考虑子女意思
共同抚养 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允许协议轮流抚养
(参考《民法典》第1084条)
允许协议共同亲权,但法院判决以单独亲权为原则
(韩国《民法》第909条第1项)
抚养费计算 ①有固定收入:月总收入的20%-30%(一个子女),不超过50%(多个子女)
②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年同行业平均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
无统一标准,由家庭法院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①子女年龄、健康状况
②父母财产及收入状况
③当地生活水平
(韩国《民法》第837条、第915条)
抚养费支付方式 可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
(参考司法实践)
原则上定期支付,特殊情况可一次性支付
(韩国《家事诉讼法》第62条)
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民法典》第1086条)
非监护方享有面会交涉权,法院可确定具体方式
(韩国《民法》第837条之2)
抚养费强制执行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扣押工资
(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35条)

实务提示:中国对2岁以下子女抚养权有明确的"母亲优先"规则,韩国没有。中国8岁以上子女意愿是法定考量因素,韩国没有明确年龄界限。抚养费计算方面,中国有相对明确的百分比标准,韩国由法院自由裁量,实践中差异较大。

五、结论与建议

中韩婚姻法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具体条文,更反映了两国不同的立法理念:中国倾向于通过明确的法定规则保护弱势方,韩国则更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院裁量权的平衡。

对准备缔结中韩跨国婚姻的当事人:

  1. 婚前财产协议至关重要。韩国采分别财产制,中国采共同财产制。建议在婚前以书面明确财产归属,并考虑在两国分别进行公证。
  2. 了解离婚程序差异。中国的30天冷静期与韩国的法院确认程序都会延长协议离婚时间。如一方急于离婚,可能需要选择诉讼途径。
  3. 子女抚养安排要具体。两国对抚养权判定标准不同,建议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探望方式、抚养费调整机制等,避免后续争议。
  4. 注意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29条,婚姻效力、夫妻财产、离婚等可能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建议在婚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适用法律。
  5. 保留证据。无论是中国的诉讼离婚还是韩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证据都是关键。财产凭证、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应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意识地保留。

跨国婚姻涉及两套法律体系的交叉适用,本文仅就中韩婚姻法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程序选择等问题,建议咨询具有中韩两国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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