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两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分别植根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传统,在结婚条件、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和子女安排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差异。中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英国则在2022年4月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离婚、解散和分居法2020》(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2020),于2022年4月6日正式实施,引入了无过错离婚制度。对于涉及中英两国的跨国婚姻当事人,理解两套法律体系的关键区别,直接影响其权利保护和法律策略选择。
一、结婚条件对比
| 对比项目 | 中国 | 英国 |
| 法定婚龄 | 男22周岁,女20周岁(《民法典》第1047条) | 英格兰和威尔士:18周岁可自由结婚;16至17周岁需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1949年婚姻法》Marriage Act 1949第3条);2023年2月27日起,英格兰和威尔士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不再允许16至17岁在父母同意下结婚(《2022年婚姻和民事伴侣(最低年龄)法》) |
| 禁止结婚情形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民法典》第1048条) | 直系血亲、特定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伯与侄女、姑姨与侄子等);已有配偶者(《1973年婚姻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第11条) |
| 所需材料 | 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及无近亲关系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 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单身证明、离婚绝对令(Decree Absolute,如适用)、死亡证明(如配偶已故) |
| 公示程序 | 无公示要求 | 需发布结婚公告(banns)或取得许可(licence),公告需在教堂或登记处连续三个周日发布 |
| 流程时长 | 材料齐全当日办理 | 公告程序需至少28天(superintendant's registrar's certificate)或3个周日(banns) |
核心差异分析:中国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高于英国(18岁),但英国此前允许16至17岁在父母同意下结婚的规定已于2023年2月27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废除。英国保留了结婚公告(banns)制度,这一源自教会法的传统要求结婚前进行公示,中国法律中没有类似制度。英国的结婚程序更为复杂,涉及登记官(registrar)的审查和公告期的等待。
二、离婚条件对比
| 对比项目 | 中国 | 英国 |
| 离婚制度改革 | 2021年引入30天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 | 2022年4月6日实施无过错离婚改革(《离婚、解散和分居法2020》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2020) |
| 协议离婚 | 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民法典》第1076条) | 无协议离婚制度,所有离婚须经法院程序 |
| 诉讼离婚理由 |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民法典》第1079条) | 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申请人仅需提交声明,无需证明具体事实(《1973年婚姻法》第1条,经2020年法修订) |
| 离婚冷静期 | 30天冷静期,任一方可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民法典》第1077条) | 无冷静期,但设有20周反思期(从申请到可申请条件令Conditional Order的最短时间为20周) |
| 分居期限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民法典》第1079条) | 无过错离婚改革后不再需要证明分居期限;改革前需分居2年(双方同意)或5年(单方申请) |
| 最短婚姻期限 | 无限制 | 结婚满1年方可申请离婚(《1973年婚姻法》第3条) |
| 离婚程序阶段 | 协议离婚:申请→冷静期→发证;诉讼离婚:起诉→调解→审理→判决 | 申请→20周反思期→条件令(Conditional Order)→6周后→终局令(Final Order) |
核心差异分析:中英两国近年都进行了离婚制度改革,但方向不同。中国2021年引入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旨在减少冲动离婚;英国2022年实施无过错离婚(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2020),取消了过错举证要求,申请人无需再证明通奸、不合理行为等事实,仅需声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英国改革前的五项离婚事实(《1973年婚姻法》第1条第2款)已被废除。英国设有20周反思期,但这与中国的30天冷静期性质不同——中国的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且任一方可以撤回;英国的20周是所有离婚案件的最低等待期。
三、财产分割对比
| 对比项目 | 中国 | 英国 |
| 法定财产制 | 婚后所得共同制(《民法典》第1062条) | 无固定法定财产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fairness)行使自由裁量权 |
| 财产分割原则 |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民法典》第1087条) | 公平原则(fairness),参考"平等分割"为起点(White v White [2000] UKHL 54;Miller v Miller; McFarlane v McFarlane [2006] UKHL 24) |
| 法院考量因素 | 财产具体情况、子女权益、女方权益、无过错方权益(《民法典》第1087条) | 《1973年婚姻法》第25条列举:各方收入和经济能力、经济需求和义务、婚姻标准生活水平、各方年龄和婚姻持续时间、各方贡献、任何一方行为(如相关)、丧失利益的价值 |
| 婚前财产 | 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民法典》第1063条) | 婚前财产可纳入法院考量范围,不自动排除在分割之外(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
| 婚前协议效力 | 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065条) | 不具有自动约束力,但如满足特定条件,法院通常予以尊重(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 |
| 赡养费 |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 | 法院可判令定期付款(periodical payments)、一次性付款(lump sum)、财产转让(property adjustment)(《1973年婚姻法》第23-25条) |
核心差异分析:中英财产分割制度的最大差异在于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取舍。中国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财产归属规则明确,可预见性强。英国法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公平"(fairness)为核心原则,依据《1973年婚姻法》第23至25条综合考量各项因素。英国法院的裁量权意味着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较低,但能更好地实现个案公正。在婚前财产方面,中国明确将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民法典》第1063条),而英国法院可以将婚前财产纳入分割范围。中国的婚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065条),英国的婚前协议在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案后虽不具有自动约束力,但满足条件时法院通常予以尊重。
四、子女安排对比
| 对比项目 | 中国 | 英国 |
| 核心原则 |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 | 子女福利为首要考虑(welfare principle),《1989年儿童法》(Children Act 1989)第1条第1款 |
| 福利清单 | 无明确的法定清单 | 《1989年儿童法》第1条第3款列出"福利清单"(welfare checklist):子女意愿(考虑年龄和理解力)、身体情感教育需求、环境变化的影响、年龄性别背景及相关特征、已受或可能受的伤害、父母满足子女需求的能力 |
| 年幼子女 | 不满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 | 无固定年龄规则,但实务中幼儿可能倾向由母亲照顾 |
| 子女意愿 | 八周岁以上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084条) | 无固定年龄门槛,根据子女成熟度和理解力判断(Gillick competence原则) |
| 抚养安排类型 | 直接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 居住安排(live with)、接触安排(spend time with)、特定问题令(specific issue order)、禁止步骤令(prohibited steps order) |
| 抚养费计算 | 协商或法院判决,通常为月收入的20%-30%(一个子女)或不超过50%(两个以上子女) | 由儿童抚养服务局(Child Maintenance Service, CMS)按法定公式计算,或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裁定 |
核心差异分析:两国均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原则,但英国的制度更为精细。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了详细的"福利清单"(welfare checklist),法院在做出任何关于子女 upbringing 的决定时必须逐项考量。中国《民法典》第1084条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概括性原则,并设定了不满两周岁随母、八周岁以上尊重意愿的具体规则,但缺乏英国式的详细考量清单。在抚养安排类型上,英国法院可以做出多种命令(居住安排、接触安排、特定问题令、禁止步骤令),灵活性更强;中国的安排类型相对单一,主要为直接抚养权加探望权的模式。
五、结论与建议
中国与英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差异,本质上是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与普通法系判例法传统的差异。对于涉及两国的跨国婚姻当事人,以下建议值得关注:
第一,结婚条件的差异要求当事人提前规划。英国自2023年2月起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英格兰和威尔士),中国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如果双方年龄较低,需要确认在哪国登记结婚更为合适。
第二,离婚制度的改革使两国路径趋同但仍有差异。英国2022年无过错离婚改革取消了过错举证,中国2021年引入离婚冷静期。两国均无协议离婚的简易程序(英国所有离婚须经法院),但中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使双方合意的离婚更为便捷。
第三,财产分割的不确定性是英国制度的显著特征。英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判决结果难以预测,婚前协议的效力也仅获得有限尊重。对于资产较多的一方,在英国离婚可能面临更大的财产风险。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定共同财产制提供了更高的确定性。
第四,子女安排方面,英国的福利清单制度和多种法院命令类型提供了更精细的保护框架。在跨境子女抚养争议中,当事人需要同时考虑两国的法律标准,以及《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等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五,管辖权选择是跨国离婚的首要问题。中国和英国的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适用不同的规则。当事人应当根据财产所在地、子女居住地、双方住所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先提起诉讼的一方往往能够获得管辖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