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第48条确立的纯无过错离婚制度——仅以12个月分居为唯一离婚条件,不审查任何过错事由——与中国法中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核心并参考过错行为的模式形成直接冲突,管辖权的选择因此对离婚结果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澳大利亚:纯无过错离婚
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第48条,离婚的唯一事由是"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marriage has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证明方式是双方已分居且分开生活连续不少于12个月。澳大利亚不承认过错离婚——通奸、虐待等行为不作为离婚事由,也不影响财产分割。
制度对比
| 对比维度 | 中国 | 澳大利亚 |
|---|---|---|
| 协议离婚 | 可以(30天冷静期) | 不存在行政离婚,但双方可共同向联邦巡回法院申请离婚令 |
| 过错离婚 | 感情破裂可列举过错事由(《民法典》第1079条) | 完全废除,过错行为不影响离婚申请 |
| 分居要求 | 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作为破裂证明之一 | 强制12个月分居,婚姻不足2年需先参加婚姻咨询并获法院许可 |
婚龄不足2年的特殊要求
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44条,结婚未满2年申请离婚的,须先参加家庭咨询(family counselling),并获法院许可(leave of the court),除非存在例外情况(如家庭暴力)。
财产分割适用法问题
澳大利亚法院对在澳有住所或财产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在澳有房产/银行存款的,澳法院可对这些财产作出分割令。
关键提示
澳大利亚的纯无过错离婚制度意味着即使一方出轨,也不影响离婚判决,出轨方也不会因此被判"少分财产"。中澳跨国离婚的财产分割上,选择在中国起诉还是在澳大利亚起诉,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财产分配结果。建议在启动离婚程序前咨询熟悉两国法律的律师。
管辖权规则分析(对比清单)
中澳跨国离婚的管辖权规则,可从以下维度逐项对比:
| 维度 | 在中国起诉 | 在澳大利亚起诉 |
|---|---|---|
| 管辖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第23条(被告不在中国居住,原告住所地管辖) | FCFCOA 对澳方有管辖权;至少一方为澳公民/永居/在澳通常居住满12个月 |
| 法律适用 | 中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法院地法) | 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 |
| 过错行为的作用 | 可作为感情破裂证据(《民法典》第1079条),影响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 | 完全不被考虑——纯无过错离婚制度 |
| 平行诉讼风险 | 澳方可能在FCFCOA另行起诉 | 中方可能在中国法院另行起诉 |
| 管辖情形 | 在中国起诉 | 在澳大利亚起诉 |
|---|---|---|
| 优势 | 过错行为可作为感情破裂证据;有助于争取更多财产份额和子女抚养权 | 程序简便,仅需证明分居满12个月 |
| 劣势 | 需满足法定离婚条件;诉讼周期较长 | 过错行为完全不被考虑;无法基于对方过错主张多分财产 |
典型案例
案情
中国籍女方与澳大利亚籍男方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定居悉尼。女方发现男方存在严重婚外情行为,欲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澳大利亚法院依据《1975年家庭法》第48条仅审查分居事实,不接受过错行为作为离婚事由或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判决
女方转向中国广州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被告在澳大利亚不在中国居住)认定有管辖权,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法院将男方过错行为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并在财产分割时对女方予以适当倾斜,支持了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启示
当对方存在明显过错且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时,选择在中国起诉可以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获得倾斜和损害赔偿,而在澳大利亚起诉则因无过错离婚制度而丧失这一救济途径。
(注:本案例为说明性示例,未引用具体案号。关于澳大利亚FCFCOA财产分割的真实判例,建议通过AustLII法律数据库检索。)
策略建议
中澳跨国离婚的本质是一道"过错是否值钱"的选择题。澳大利亚采纯无过错离婚(《1975年家庭法》第48条),出轨、虐待等行为既不影响离婚判决,也不影响财产分割比例。中国法则允许将过错行为作为感情破裂证据并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倾斜。因此:
- 对方有重大过错 + 主要财产在中国:在中国起诉。过错行为可同时作为离婚理由和财产倾斜依据,争取更多份额和损害赔偿。
- 双方无明显过错 + 已分居满12个月:在澳大利亚起诉。仅需证明分居事实,程序简便,法院可书面审理无需听证。
- 双方在澳有养老金资产:需特别关注澳大利亚的 superannuation splitting 规则——澳大利亚法院对养老金分割有详细规定,而中国法对此尚无成熟机制,可能需在两国分别提起财产诉讼。
- 在澳有房产且需当地执行:即使在中国取得离婚判决,房产分割仍需另行在澳大利亚FCFCOA申请财产清算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涉外婚姻家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