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能告,但能不能告赢要看连接点
双方均为外籍,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离婚案。前提是案件和中国之间存在真实连接点:一方在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者至少有一头够得着《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反过来,就算形式上够得着,法院也可能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把你推出去。北京朝阳法院、重庆渝中区法院都这么干过,下面有案号。
一、管辖权规则:入口在第22条、第23条,出口在第282条
1. 基础规则:被告住所地,加一个「被告就原告」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没有写国籍。外籍当事人只要在中国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就够得着。
第23条是「被告就原告」的例外: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离婚属于典型的身份关系诉讼。外籍原告长住中国、被告在境外,原告所在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2. 涉外编特别管辖用不上
《民事诉讼法》第276条是对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诉讼的特别管辖。离婚恰恰是身份关系,这条不适用。所以双方均为外籍的离婚案,管辖依据归根结底是第22条、第23条,再加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里的细化规则。
3. 北京和上海口径不一样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9条:一方或双方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上海的立案口径保守得多: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的,只有双方共同选择接受中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中国法院处理时,法院才受理。
也就是说,同样一对在境外结婚的外籍夫妻,在北京起诉和在浦东起诉,命运可能完全不同。这事搁谁身上都受不了,但这就是现状。
4. 不方便法院:第282条的过滤网
《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同时符合五项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
- 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境内,法院审理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 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 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 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第282条第2款还给了救济:被驳回后,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或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应当受理。被驳回不是终局。
平行诉讼也有规则。第281条: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中止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除非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属于专属管辖,或者中国法院审理明显更方便。
| 情形 | 依据 | 结果 |
|---|---|---|
| 被告在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 原告在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被告在境外 |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 双方均为外籍、婚姻在境外缔结、均无境内连接点 | 上海高院立案口径 | 原则上不受理,除非双方共同选择中国法院 |
| 被告提管辖异议且五项要件齐备 | 《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 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 |
| 外国法院先受理 |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 | 可裁定中止诉讼 |
二、典型案例:五个案号,两个方向
案例1:加拿大夫妻在北京碰壁 (2016)京0105民初40959号
案情:原、被告均系加拿大国籍,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婚生子女均为加拿大国籍,主要共同财产位于加拿大。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取得子女抚养权并分割境内外财产。
裁判: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均不发生在我国境内,由加拿大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向更方便的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
启示:国籍、婚姻缔结地、子女、财产四个连接点全在境外。连接点几乎为零时,别指望中国法院接盘。
案例2:在重庆登记结婚,渝中区法院照样不接 (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448号
案情:原告英国籍,被告加拿大籍,2007年6月5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向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
裁判:法院认为双方均不是中国公民,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专属管辖,争议的主要事实不在境内,裁定驳回起诉。
启示: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不等于中国法院必须管。管辖看的是连接点的整体重量,不是单一因素。
案例3:定居国法院先受理,福州法院让路 (2015)鼓民初字第1711号
案情:原告系加拿大籍华人,被告系定居加拿大的华侨,2006年4月在福州登记结婚。被告2015年2月已向加拿大卑诗省高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受理,原告转头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裁判:鼓楼区法院认为,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是国内法院受理的前提。定居国法院已经受理,国内法院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
启示:平行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外国法院已经受理同一离婚案,国内法院很可能不陪跑。
案例4:想靠「距离远」把案子推给美国法院,扬州中院不答应 (2026)苏10民辖终78号
案情:双方为中国公民,2022年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长期定居美国。一方在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提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由美国法院审理。
裁判:扬州中院认为原告住所地在扬州,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5条有管辖权;外国法院先行受理不排斥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现代通讯和交通条件下,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线上开庭,距离因素不构成放弃管辖权的充分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启示:不方便法院的门槛很高,五项要件缺一不可。「距离远」单独成不了事。
案例5:财产在韩国,法院确实不方便 (2024)黑07民终447号
案情:离婚后财产分割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双方均取得韩国永久居留证,争议房产在韩国境内,查明韩国法成本高。
裁判: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认定争议基本事实发生在境外、审理和参加诉讼均明显不便,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启示:不动产在境外、要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是第282条最容易击中的目标。
三、策略建议
原告:起诉前先做连接点盘点
- 被告在中国有没有住所、经常居住地?居住证、工作、社保、房产、子女在境内就读,都是证据。
- 你本人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被告在境外?直接走第23条。
- 婚姻在中国缔结、财产在中国,能增加法院留案的理由,但单独不够。
- 连接点全在境外,就认真考虑在更方便的法域起诉,别硬撞。
被告:三步把案子推出去
- 提管辖异议:主张被告在境内无住所、无经常居住地,原告所在地连接点不成立。
- 同步主张不方便法院:对照第282条五项要件逐项举证,重点是争议事实在境外、双方参加诉讼均明显不便、外国法院更方便。
- 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的,依第281条书面申请中国法院中止诉讼。
实体法的隐藏影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案子留在中国,判不判离、财产怎么分、子女归谁,实体上全按中国法。对中国境内有大量资产、想按中国法定财产制切割的一方有利;指望对方付配偶赡养费的,中国法没有这项制度,会落空。选择法院地就是选择实体法,这是双刃剑,起诉前必须算清楚。
被驳回别慌
第282条第2款的救济记得用:外国法院拒绝管辖、不审或久拖不决,回头再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当受理。拿到外国法院「不管」的书面证据,案子还能回来。
四、小结
双方均为外籍,能不能在中国法院离婚,取决于三件事:连接点够不够、对方会不会申请不方便法院、你在哪个城市立案。规则上不复杂,第22条、第23条给入口,第282条给出口。实务上北京的入口比上海宽,朝阳、渝中、鼓楼的案例说明出口很通畅。做这类案件,先画连接点清单,再决定在哪起诉、用什么理由应诉。没别的。
参考来源
- 北大法宝:(2015)鼓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2026)苏10民辖终78号民事裁定书、(2024)黑07民终447号民事裁定书。
- 上海市律师协会东方律师网《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研究》(2025-12-10),载(2016)京0105民初40959号、(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448号。
-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官网《涉外离婚的管辖与法律适用》(2025-10-20)。
- 中豪律师事务所官网《离婚纠纷中境外财产分割——中国裁判规则与认定标准》(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