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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财产制度对比

中德夫妻财产制度对比:剩余共同制与法定共同制的结构性差异

对比国家A 中国 对比国家B 德国 对比日期 2026-05-04 引用法案 《民法典》第1062、1063、1065、1087条 德国民法典(BGB) §1363-1390(婚姻财产制)、§1410(婚姻契约形式) 2009年《增益均分改革法》(VersAusglG)

中德夫妻财产制度对比:剩余共同制与法定共同制的结构性差异

中德夫妻财产制度对比:剩余共同制与法定共同制的结构性差异

德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剩余共同制(Zugewinngemeinschaft),是大陆法系中独树一帜的财产制度:婚姻期间各自财产独立运作,离婚时仅就增值差额进行均分。这与中国从婚姻起始即确认共同所有的制度路径截然相反。以下对比以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和德国《民法典》(BGB,婚姻财产制条款最近一次重大修订为2009年《增益均分改革法》Gesetz zur Änderung des Zugewinnausgleichs- und Vormundschaftsrechts)为基准。

一、夫妻财产制类型

方面中国德国
法定默认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收入直接归共有剩余共同制(Zugewinngemeinschaft,BGB §1363)——婚内各自独立,离婚时清算增值差额
约定财产制书面协议约定分别制或混合制(《民法典》第1065条)可通过婚姻契约(Ehevertrag)约定分别财产制(Gütertrennung, BGB §1414)或一般共同制(Gütergemeinschaft, BGB §1415),须经公证人(Notar)见证(BGB §1410)
本质差异「先共有,后分割」「先独立,后清算」

二、婚前财产处理对比

方面中国德国
婚前财产归属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3条)归各自所有(BGB §1363 Abs. 2),但计入初始财产(Anfangsvermögen),用于离婚时增值计算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自然增值归产权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归双方房产归产权方,但全部增值(含自然增值)计入该方的财产增益(Zugewinn),离婚时须将增益差额的一半支付给对方(BGB §1378)
婚前协议效力书面+签字有效,公证推荐非必须必须经公证人(Notar)作成公证书(BGB §1410),否则无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2001年判例要求法院审查协议的实质公平性

三、婚后财产归属对比

财产类型中国德国(剩余共同制下)
工资、奖金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归各自所有,但计入财产增益,离婚时清算(BGB §1373)
投资收益共同财产归投资方所有,但增值部分计入增益
继承财产遗嘱指定只归一方的为个人,否则共同个人财产,但不计入增益(BGB §1374 Abs. 2,死因取得和赠与不计入增益计算)
受赠财产赠与合同指定只归一方的为个人,否则共同个人财产,不计入增益(BGB §1374 Abs. 2)
处分限制重大共同财产处分须双方同意处分全部财产或重要财产须经配偶同意(BGB §1365),否则处分行为可被撤销

四、离婚分割原则对比

方面中国德国
分割原则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民法典》第1087条)计算各自的财产增益(Endvermögen - Anfangsvermögen),增益较多方须向较少方支付差额的一半(BGB §1378,增益均分请求权)
计算方式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或价值分割纯金钱债权,不涉及具体财产的分割(BGB §1378 Abs. 1)
过错方影响重大过错可少分过错不影响增益均分(德国采无过错离婚原则),但极端不公时法院可调整
离婚扶养费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2008年改革后原则上以自立为原则(BGB §1569),扶养费限于过渡期、子女照护、疾病等特定情形(BGB §1570-1576)
养老金均衡婚姻期间缴纳的养老金属共同财产婚姻期间累积的养老金期待权(Versorgung)进行均衡分割(Versorgungsausgleich,VersAusglG 2009)

五、结论建议

中德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差异在于清算时点:中国从结婚之日起即确认财产共有,德国则在离婚(或死亡)时才进行一次性增益清算。以下按时间线梳理两国差异:

婚前阶段——两国的婚前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中国《民法典》第1063条,德国BGB §1363 Abs. 2)。但德国将婚前财产计入初始财产(Anfangsvermögen),用于离婚时的增值计算,而中国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不参与分割(除非有共同还贷等情形)。婚前协议的形式要求也不同:中国书面+签字即可,德国必须经公证人(Notar)作成公证书(BGB §1410),否则无效。

婚姻存续期间——中国的婚后所得直接归共有(第1062条),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德国的剩余共同制下,婚内财产各自独立运作,各自管理各自的收入和资产,但处分全部财产或重要财产须经配偶同意(BGB §1365),这为不知情的配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这是中国法律中缺少的机制。继承和赠与所得在两国均为个人财产,但中国要求明确指定否则归共有,德国则默认排除增益计算(§1374 Abs. 2),规则更为清晰。

离婚阶段——中国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或价值分割(第1087条)。德国则计算各自的财产增益(Endvermögen - Anfangsvermögen),增益较多方须向较少方支付差额的一半(BGB §1378),这是纯金钱债权,不涉及房产、股权等具体财产的分割——对持有大量不动产的一方更为有利。此外,2009年增益均分改革法强化了初始财产的计算规则,防止一方通过隐瞒财产损害对方利益。养老金期待权也进行均衡分割(Versorgungsausgleich,VersAusglG 2009)。

策略建议:中德跨国夫妻若选择在德国结婚,应充分理解剩余共同制"婚内独立、离婚清算"的运作逻辑,必要时通过公证的婚姻契约(Ehevertrag)选择分别财产制或约定不同的增益计算方式;若在中国离婚,需注意德国的增益均分请求权(纯金钱债权)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可能面临法律适用障碍,建议提前在两国分别咨询专业律师并订立跨境财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