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在2005年民法亲属编大幅修订(废除户主制)后进一步完善了财产分割请求权制度,其「别产制+离婚时清算」的模式与中国法定共同财产制在结构和效果上存在根本性差异。以下对比以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和韩国《民法》亲属编(2005年修订版,财产分割条款沿用至今)及韩国《家事诉讼法》(가사소송법,最近修订至2023年)为基准。
一、夫妻财产制类型
| 方面 | 中国 | 韩国 |
|---|---|---|
| 法定默认制度 | 婚后所得共同制(《民法典》第1062条) | 别产制(分别财产制):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韩国民法第830条) |
| 约定财产制 | 书面协议可约定分别制或混合制(《民法典》第1065条) | 婚前可订立财产契约(韩国民法第829条),但实务中使用率极低 |
| 核心差异 | 婚内收入默认共有 | 婚内收入默认各归各自,离婚时再清算 |
二、婚前财产处理对比
| 方面 | 中国 | 韩国 |
|---|---|---|
| 婚前财产归属 | 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3条) | 归各自所有(韩国民法第830条第1项) |
|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 | 自然增值归产权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归双方 | 房产归产权方,但若配偶对还贷或维护有贡献,离婚时可主张相应比例的财产分割 |
| 婚前协议效力 | 书面+签字有效,公证推荐非必须 | 有效(韩国民法第829条),但须在婚姻申报前订立 |
三、婚后财产归属对比
| 财产类型 | 中国 | 韩国 |
|---|---|---|
| 工资、奖金 | 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 名义归各自所有(别产制),离婚时纳入清算 |
| 投资收益 | 共同财产 | 名义归投资方,离婚时按贡献清算 |
| 继承财产 | 遗嘱指定只归一方的为个人,否则共同 | 个人财产(韩国民法第830条第1项) |
| 受赠财产 | 赠与合同指定只归一方的为个人,否则共同 | 个人财产 |
| 家庭主妇贡献 | 原则上均分,照顾女方 | 家务劳动被认定为对财产形成的贡献,韩国大法院判例认可全职主妇30%-50%的分割比例 |
四、离婚分割原则对比
| 方面 | 中国 | 韩国 |
|---|---|---|
| 分割原则 | 原则上平均分割(《民法典》第1087条) | 按贡献比例分割(韩国民法第839条之二),综合考量婚姻期间、双方贡献、离婚后生活需要 |
| 请求时效 | 离婚时一并处理 | 离婚后2年内行使财产分割请求权(韩国民法第839条之二第3项) |
| 过错方影响 | 重大过错可少分 | 过错对财产分割比例影响较小,但可另案请求慰资料(精神损害赔偿) |
| 养老金分割 | 婚姻期间缴纳的养老金属共同财产 | 2012年起韩国引入国民年金分割制度,离婚配偶可请求分割婚姻期间的年金权 |
五、结论建议
关于中韩夫妻财产制度,跨国夫妻最常遇到以下问题:
Q1:中韩两国最大的制度差异是什么?
A:中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婚后收入直接归共有(《民法典》第1062条);韩国实行别产制,婚姻期间各自所有,离婚时才通过财产分割请求权按贡献比例清算(韩国民法第839条之二)。简言之,在韩国婚姻期间赚的钱在法律上属于个人,只有离婚时才重新分配。
Q2:全职主妇在韩国能分到多少财产?
A:韩国家务劳动被认定为对财产形成的贡献,韩国大法院判例确立全职主妇可获得30%-50%的分割比例。但这比中国的"原则上均分"更依赖个案认定,全职主妇应注意保留家庭贡献的相关证据。
Q3:韩国离婚后有财产分割时效吗?
A:有。韩国民法第839条之二第3项规定,财产分割请求权须在离婚后2年内行使,逾期丧失。这是中韩制度中最大的实务差异之一——在中国离婚时一并处理财产,不存在单独的时效限制。
Q4:继承和赠与的财产归谁?
A:在韩国,继承和赠与所得始终归个人所有(韩国民法第830条第1项),在中国默认归共同所有(除非明确指定)。跨国夫妻需特别注意遗产规划。
策略建议:中韩跨国夫妻应尽量在主要财产所在国完成财产分割诉讼,避免因双重诉讼产生冲突判决;若在韩国离婚,务必在2年时效内行使财产分割请求权。建议在结婚前即订立财产协议,明确约定适用哪国法律以及财产归属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