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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财产制度对比

中日夫妻财产制度对比:婚后赚的钱算谁的?

对比国家A 中国 对比国家B 日本 对比日期 2026-04-28 引用法案 《民法典》第1062、1063、1065、1087条 《日本民法》第755、756、762、768条

中日夫妻财产制度对比:婚后赚的钱算谁的?

中日夫妻财产制度对比:婚后赚的钱算谁的?

中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而日本以别产制(分别财产制)为法定默认,两国在婚前财产归属、继承赠与定性、离婚分割机制等方面存在结构性差异。本文以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和日本《民法》亲属编(1947年全面修订确立现行框架,年金分割制度于2007年引入)为基准,从财产制类型、婚前财产处理、婚后财产归属、离婚分割原则四个维度进行全面对比。

一、夫妻财产制类型

中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民法典》第1062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协议约定分别财产制或混合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日本的法定财产制为别产制(《日本民法》第762条),即夫妻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允许在婚姻登记前以书面契约约定财产关系并向法务局登记(《日本民法》第755条、第756条),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两国主要区别在于:中国的默认规则是「共有」,日本的默认规则是「分别」,但日本在离婚时通过财产分与请求权(第768条)实现实质上的共同财产清算效果。

二、婚前财产处理对比

方面中国日本
婚前财产归属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3条)归各自所有(《日本民法》第762条第1项)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自然增值归产权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归双方婚前房产本身归产权方,但婚后以共同资金还贷的部分可被视为共同形成财产
婚前协议效力有效,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即可,公证非必须但推荐(《民法典》第1065条)有效,需在婚姻登记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向法务局登记(《日本民法》第755条、第756条)

三、婚后财产归属对比

财产类型中国日本
工资、奖金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名义上归各自所有(别产制),但离婚时按贡献分配(第768条)
投资收益共同财产名义上归投资方,离婚时纳入清算
知识产权收益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名义上归权利方,离婚时纳入清算
继承财产遗嘱明确只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否则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日本民法》第762条第1项)
受赠财产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否则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个人财产
家庭主妇贡献原则上均分,照顾女方家务劳动被视为对财产形成的贡献,离婚时可据此请求分与(日本最高裁昭和55年判决确立)

四、离婚分割原则对比

方面中国日本
分割原则原则上平均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民法典》第1087条)按双方对财产形成的贡献比例分与(《日本民法》第768条),全职主妇的贡献也被认可
过错方影响有重大过错(家暴、同居等)可少分,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过错因素对财产分与影响较小,但可作为慰謝料(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协议优先双方可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双方可协议,协议不成由家庭裁判所调停或审判
养老金分割婚姻期间缴纳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期间的厚生年金可分割,日本有「年金分割制度」(2007年引入,含合意分割与3号分割两种方式)

五、结论建议

对比维度中国日本核心差异
法定默认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民法典》第1062条)别产制(《日本民法》第762条)默认规则相反:中国"共有",日本"分别"
继承/赠与所得默认归共同所有(除指定赠与/遗赠外)默认归个人所有(第762条第1项)涉及大额遗产时影响极大
财产协议时间限制婚前或婚后均可订立必须在婚前登记(第755条),婚后无法补签日本的财产契约有严格时间窗口
离婚分割方式原则上均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按贡献比例分与(第768条),全职主妇贡献被认可日本通过分与制度实现实质清算
养老金分割婚姻期间缴纳部分属共同财产有独立年金分割制度(2007年引入)日本年金分割有更明确的制度保障

关键结论:中日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根本差异在于法定默认规则截然相反——中国的默认是"婚后所得共有",日本的默认是"别产制(各自所有)"。虽然日本在离婚时通过财产分与制度实现了实质上的共同财产清算效果,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规则完全不同。特别提醒:在日本长期生活且有一方为全职主妇的跨国夫妻,应重点了解日本的财产分与制度和年金分割制度;若主要财产在中国且有婚前房产,中国法对婚前财产的隔离保护更为明确。建议在结婚登记前充分了解两国差异,必要时提前签署财产协议并在两国完成合法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