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国婚姻打官司,实体法用哪国的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管,但程序上怎么走——在哪个法院起诉、怎么把传票送到国外、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能不能执行——这些问题的答案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里。该编最初见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经最新修订,大幅扩展了涉外管辖权规则和判决承认执行制度。本文摘录与跨国婚姻诉讼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文原文(第22、23、276、277、288、289、290条),逐条附白话解读。
一、适用范围
涉外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民事诉讼,以及标的物在国外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情形。对跨国婚姻而言,涉外编管辖以下核心程序问题:中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第22、23条);如何向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第276、277条);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或财产判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第288、289、290条)。
二、关键条文原文及白话解读
第22条(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的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白话解读:这是涉外婚姻管辖的基础规则——如果对方(不管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住在中国,你作为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不需要跑到对方所在的国家去。这条涵盖离婚、确认婚姻关系、确认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诉讼。比如你的外国配偶回国了不再来中国,你照样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第23条(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白话解读:涉外离婚往往多个法院同时有管辖权——你住所地的法院、对方最后在中国居住地的法院、婚姻缔结地法院可能都有权管辖。你可以挑一个对自己最方便的法院起诉。但如果你和对方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以最先立案的那个法院为准。实务中「抢先立案」是一种诉讼策略。
第276条(涉外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白话解读:离婚诉讼需要把传票送到对方手里,但对方在国外怎么办?法律规定了八种方式,按优先级排列:①通过海牙送达公约等国际条约送达(最规范但慢,通常6-12个月);②外交途径;③如果对方是中国公民,让中国驻外使馆帮忙送达;④对方有中国律师的,直接送律师;⑤对方在中国有公司或代表处的,送那里;⑥对方国家允许邮寄的,直接寄;⑦传真或电子邮件(2023年修订新增,更灵活了);⑧以上都不行就公告送达(登报3个月视为送达)。实务中电子邮件送达越来越常用,大幅缩短了送达周期。
第277条(司法协助——条约与互惠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白话解读: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互相帮忙(送达文书、查证据),靠两个基础:①有国际条约(比如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②没有条约但有互惠关系(你帮我我也帮你)。2023年修订强化了互惠原则的适用,即使没有条约,只要能证明对方国家曾经承认过中国法院的判决或协助过中国法院,中国法院也可以反过来帮它。
第288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途径)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白话解读:外国法院判了离婚或分了财产,这个判决在中国有效吗?需要到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两条路:①你自己直接去中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最常用、最快捷);②通过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转递请求(需有条约或互惠关系)。实务中绝大多数当事人走第一条路,直接向自己住所地或对方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第289条(审查标准——条约或互惠原则)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白话解读:中国法院审查外国判决有三道关:①有没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这是前提条件);②是否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③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三道关都过了才承认。目前中国只与39个国家签署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大多数欧美国家没有条约。如果对方国家跟中国没条约也没互惠先例,承认判决会很困难——除非能证明那个国家之前承认过中国的判决。
第290条(拒绝承认的具体情形)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出判决、裁定的外国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能力的被申请人未得到适当代理;(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白话解读:四种情况中国法院会拒绝承认外国判决:①外国法院管得不该管(比如双方都住在中国,外国法院硬判了);②对方没收到合法通知就被缺席判了(程序不公);③判决是靠欺骗得来的(伪造证据等);④中国法院已经判过了或者已经承认了别的国家的判决。实务中最常见的拒绝理由是第(二)项——对方在国外被缺席判决但根本不知道有这场诉讼。2023年修订新增的第(三)项「欺诈」也是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