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知识库 — www.shewaihunyin.cn
中国涉外婚姻法规

《布鲁塞尔II ter条例》(EU 2019/1111)条文解读

法规名称 《布鲁塞尔II ter条例》(EU 2019/1111) 发布机关 欧洲联盟理事会 生效日期 2022-08-01 引用法案 欧盟理事会条例(EU)2019/1111(布鲁塞尔II ter) 《欧盟运作方式条约》(TFEU)第81条 布鲁塞尔II ter条例第3条(管辖)、第30-35条(判决承认)

《布鲁塞尔II ter条例》(EU 2019/1111)条文

《布鲁塞尔II ter条例》(EU 2019/1111)条文

欧盟27个成员国之间,离婚判决的流通像国内快递一样顺畅——法国法院判的离婚,德国自动认可,无需重新打官司。这套高效机制的法律基础,就是2019年通过、2022年8月1日全面适用的《布鲁塞尔II ter条例》。对于中欧跨国婚姻中拥有欧盟籍的一方,这部条例直接影响其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选择和判决流通。本文摘录核心条文原文(第3、19、22、30、32、36、46条),逐条附白话解读。

一、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之间的婚姻事项(离婚、分居、婚姻无效)和亲子责任事项(抚养权、探视权、儿童返还)。对于跨国婚姻而言,条例决定了:哪些成员国的法院可以受理离婚;一个成员国的判决如何在其他成员国被承认和执行;亲子责任判决的跨国流通规则。

条例不决定适用哪国实体法(法律选择由各国自己的国际私法规则或《罗马III条例》决定)。条例对中国当事人无直接约束力,但会影响中欧夫妻中欧盟籍一方在欧盟成员国启动的离婚程序。

二、关键条文原文及白话解读

第3条(离婚管辖权)

对离婚事项,以下成员国法院具有管辖权:(a)夫妻双方惯常居所地成员国;(b)夫妻双方最后惯常居所地成员国,只要其中一方在提起诉讼时仍惯常居住于该国;(c)被告惯常居所地成员国;(d)在共同申请的情况下,任一方配偶惯常居所地成员国;(e)申请人惯常居所地成员国,如果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已在该成员国惯常居住至少一年,或在提出申请前已在该成员国惯常居住至少六个月且为该成员国国民。

白话解读:这条列出了七个管辖连接点,意味着多个成员国的法院可能同时拥有管辖权。关键原则是「谁先起诉谁在哪个国家打」——选择在哪里起诉非常关键,因为不同国家适用的实体法(法律选择规则)可能大不相同。比如一个中国-德国夫妻:在中国长期居住→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在德国起诉→德国法院也有管辖权。在哪个国家打官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第19条(先受理法院优先与未决诉讼)

当涉及相同当事人之间同一诉因的离婚、分居或婚姻无效案件在不同成员国的法院提起时,首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以外的法院应自行中止程序,直至首先受理的法院确定其管辖权。一旦首先受理案件的法院确定其管辖权,任何其他法院应宣布对该案无管辖权。

白话解读:如果夫妻分别在不同成员国起诉(比如丈夫在德国起诉、妻子在法国起诉),后立案的法院必须暂停,等先立案的法院确定自己有没有管辖权。一旦先立案的法院确认有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必须放弃。这条设计的目的是防止平行诉讼导致的矛盾判决,但也鼓励了「抢先立案」策略——谁手快谁赢得管辖权。

第30条(判决的承认——基本原则)

一个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在其他成员国应得到承认,无需任何特别程序。

白话解读:这是条例最大的亮点——自动承认原则。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拿到的离婚判决,在所有其他成员国自动有效,不需要再去另一个国家打一场官司来「确认」这个判决。比如一对中国-德国夫妻在法国法院离婚,这个判决在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当事人不需要额外办任何手续。

第32条(禁止实质审查)

任何情况下,判决的实质内容均不得被审查。

白话解读:其他成员国不能对已作出的判决「挑毛病」——不能说「我觉得那个法官判得不对」就不承认。作出判决的法院怎么认定事实、怎么适用法律,其他成员国无权评判,必须直接承认。这保证了判决流通的效率和确定性。

第36条(拒绝承认的理由)

判决在下列情况下不予承认:(a)如承认明显违背被请求成员国的公共政策,同时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b)如系缺席判决,而被告未被及时送达诉讼文书以使其有充分时间安排答辩,除非被告明确接受该判决;(c)如判决与在同一成员国作出的另一判决不一致;(d)如判决与在另一成员国或在第三国就相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在先判决不一致,且该在先判决符合在被请求成员国获得承认的条件。

白话解读:虽然原则上必须承认,但四种情况可以拒绝:①承认这个判决会严重违反本国的基本原则(门槛很高,不是说「我觉得不合理」就能拒绝);②缺席判决但对方没收到合法通知;③跟本国已有的判决冲突;④跟其他已被承认的判决冲突。实务中最常见的拒绝理由是第(b)项——程序正当性问题。

第22条(亲子责任判决——拒绝承认的理由)

亲子责任判决在下列情况下不予承认:(a)如儿童未被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b)如系缺席判决且被告未获合法传唤;(c)如判决侵犯了对儿童享有亲权之人的权利且该人未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

白话解读: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拒绝承认的门槛更高——必须确保儿童本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是对儿童权益的特别保护。如果原审法官没有听取孩子的意见就做了抚养权判决,其他成员国可以拒绝承认。

第46条(「法院」和「判决」的定义)

就本条例而言,「法院」系指在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事项上拥有管辖权的所有机关。「判决」系指成员国法院就离婚、法定分居或婚姻无效以及亲子责任事项作出的任何决定,无论其名称如何,包括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的命令。

白话解读:这里的「法院」不限于传统法院,也包括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如某些国家的民事登记机关)。「判决」也不限于最终判决书,包括临时禁令、保全措施等。这意味着行政机构作出的离婚决定,如果符合条件,也能在其他成员国获得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