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语是全球第六大语言,使用人口超过2.6亿,分布在四大洲。在涉外婚姻案件中,涉及葡萄牙语国家的文书翻译需求主要来自两个方向:巴西联邦共和国(人口约2.15亿)和葡萄牙共和国(人口约1040万)。虽然两国使用同一种语言,但巴西葡萄牙语与欧洲葡萄牙语在词汇、语法、法律术语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婚姻文书翻译的准确性。加之两国在中国加入海牙公约后的认证路径有所不同,翻译件的效力认定也呈现出不同的实务操作。
一、葡萄牙语的两个标准:巴西与葡萄牙的差异
巴西葡萄牙语(português brasileiro)和欧洲葡萄牙语(português europeu)的差异,类似于简体中文与繁体中文的关系——书写系统基本一致,但词汇和表达习惯存在明显不同。在婚姻法律领域,这种差异集中体现在以下核心术语上:
| 法律概念 | 巴西葡萄牙语 | 欧洲葡萄牙语 | 中文对应 |
| 事实婚姻 | união estável | união de facto | 事实婚姻/同居关系 |
| 婚姻财产制度 | regime de bens | regime patrimonial do casamento | 夫妻财产制 |
| 部分财产共同制 | comunhão parcial de bens | comunhão de adquiridos | 婚后所得共同制 |
| 全面财产共同制 | comunhão universal de bens | comunhão geral de bens | 全部财产共同制 |
| 财产分离制 | separação total de bens | separação de bens | 分别财产制 |
| 离婚 | divórcio | divórcio | 离婚(相同) |
| 监护权 | guarda | regulação das responsabilidades parentais | 监护权/亲权 |
| 抚养费 | pensão alimentícia | pensão de alimentos | 抚养费/赡养费 |
上述差异并非学术问题,而是直接影响翻译件的法律准确性。例如,如果巴西法院的判决书中使用"união estável"一词,翻译时应当译为"事实婚姻(união estável)"而非简单译为"同居",因为在巴西法律中união estável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经《巴西民法典》(Lei nº 10.406/2002)第1723条确认,符合特定条件的稳定结合产生与婚姻类似的法律后果。
二、海牙公约缔约国路径:巴西与葡萄牙的时间差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海牙公约或Apostille公约)对葡萄牙语国家的适用情况如下:
| 国家 | 加入时间 | 公约生效时间 | 认证方式 |
| 葡萄牙 | 1968年 | 1969年 |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
| 巴西 | 2015年 | 2016年8月14日 |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
| 中国 | 2023年3月8日递交加入书 | 2023年11月7日 |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
中国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适用海牙公约,这意味着自该日起,来自巴西和葡萄牙的公文书可以通过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的方式在中国使用,无需再经过领事认证。《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3条规定:"附加证明书应依申请人提交文书的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请求而签发。"该条同时规定了附加证明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要素。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两国均已适用海牙公约,但各自的主管机关不同:巴西的附加证明书由各州的公证处(Cartório)或州法院签发;葡萄牙的附加证明书由葡萄牙总检察长署(Procuradoria-Geral da República)或各区的公证中心签发。
三、翻译件效力问题:中国法院是否认可巴西Sworn Translator的翻译
巴西法律体系中存在"tradutor juramentado"(宣誓翻译官)制度,由州商业登记局(Junta Comercial)注册授权,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巴西宣誓翻译官出具的翻译件在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直接效力?
答案是否定的。中国法院对境外翻译件的效力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外国宣誓翻译官的翻译件不能直接替代中国法律要求的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要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该中文译本应当由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完成。
第二,巴西宣誓翻译官的翻译件可以作为参考。如果当事人同时提交了巴西宣誓翻译官的葡英翻译件和中国翻译机构的葡中翻译件,法院可以参考前者来核验后者的准确性。
第三,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时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如果双方对翻译有争议,法院可以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重新翻译。
四、实操流程对比:巴西文书与葡萄牙文书的翻译认证路径差异
(一)巴西婚姻文书的翻译认证路径
巴西出具的婚姻文书(如Certidão de Casamento结婚证书),在中国使用的认证流程为:
第一步,在巴西当地公证处(Cartório de Notas)对婚姻文书进行公证认证(reconhecimento de firma);第二步,由巴西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巴西全国各州均有权签发Apostille的机关为各州Cartório(自2016年8月14日起);第三步,由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将葡萄牙语文书翻译为中文;第四步,翻译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部分法院要求)。
(二)葡萄牙婚姻文书的翻译认证路径
葡萄牙出具的婚姻文书(如Certidão de Teor do Registo de Casamento结婚登记摘要证明),认证流程为:
第一步,由葡萄牙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葡萄牙有权签发Apostille的机关为葡萄牙总检察长署(Procuradoria-Geral da República)及各区的公证中心;第二步,由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为中文;第三步,翻译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部分法院要求)。
(三)路径差异总结
| 环节 | 巴西文书 | 葡萄牙文书 |
| 原文公证 | 需在Cartório办理签名认证 | 可直接使用登记处出具的原件 |
| Apostille签发机关 | 各州Cartório | 总检察长署或公证中心 |
| 是否需要领事认证 | 不需要(海牙公约缔约国) | 不需要(海牙公约缔约国) |
| 翻译语言 | 巴西葡萄牙语→中文 | 欧洲葡萄牙语→中文 |
| 翻译机构要求 | 中国境内有资质机构 | 中国境内有资质机构 |
五、常见错误与注意事项
错误一:混淆巴西葡萄牙语与欧洲葡萄牙语
部分翻译机构不熟悉两种葡萄牙语的差异,将巴西文书中的"união estável"按欧洲葡萄牙语习惯译为"união de facto"的对应中文,虽然最终中文翻译可能相同,但在译注中应当标注原文用词,以便法院核查。
错误二:忽视巴西的州际差异
巴西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公证处(Cartório)在文书格式和Apostille签发程序上存在细微差异。例如,圣保罗州的Cartório与里约热内卢州的Cartório在Apostille的格式和办理时间上可能不同。翻译时应当注明文书出具的具体州份和城市。
错误三:将Apostille等同于翻译认证
Apostille仅证明公文书的签发机关和签名的真实性,不涉及翻译内容。翻译件的准确性仍然需要由中国境内的翻译机构保证。当事人不能因为文书已经办理了Apostille就免除翻译要求。
错误四:未注意葡萄牙语中的法律概念差异
巴西法律中的"divórcio consensual"(协议离婚)与葡萄牙法律中的"divórcio por mútuo consentimento"(双方同意离婚)虽然含义相近,但法律程序不同。巴西的协议离婚依据《巴西民法典》第1571条和第1573条,可以在公证处直接办理(双方无未成年子女时);而葡萄牙的协议离婚需经法院确认(《葡萄牙民法典》第1773条至第1781条)。翻译时应当注明两国法律程序的差异,避免误导。
涉葡萄牙语婚姻文书的翻译认证,核心在于准确识别文书来源国(巴西还是葡萄牙),选择熟悉对应葡萄牙语变体的翻译机构,并正确适用海牙公约的认证路径。中国2023年11月加入海牙公约后,巴西和葡萄牙的文书认证流程已大幅简化,但翻译环节的准确性要求并未降低。当事人应当重视翻译质量,确保译文忠实反映原文的法律含义。